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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房地产开发商,通山的房地产项目,以个人名义签的水电安装合同,2013年签定和完工的合同, 从2013年到2016年间支付了工程款和利息一共15万,余款至今一分未付,各种理由推脱。问题补充:签合同方是开发商指定的总承建方,我是负责水电包工包料安装方,第一份合同里注明了以房子代替工程款,后未经过我的同意将房子卖掉了,之后和我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但是协议书签订后也未按协议书上约定支付我的工程款。 因我现在在外地工作没有时间长期在家关注案子的进展所以需要找一个可以签风险代理的律师,一切费用可以在案子结束后直接扣点。对方执行判决后付款,合同上双方权益清晰,对方明显是违约,证据也比较多,具体情况可联系本人x一个房地产开发商,通山的房地产项目,以个人名义签的水电安装合同

房产纠纷 2019-06-09 08: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所以说,没有竣工验收、没有决算也会有办法处理。律师费还是跟你们当地的律师面谈吧。
  •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合同法》第十六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合同法》第十六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269-287条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自行协商折价拍卖建筑工程,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不宜折价拍卖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律依据: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工程合同付款:
      
    1、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2、在完成分包工程总量的50%后7天内,经双方确认后,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3、在分包工程完成,经过双方初次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4、余下10%款项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5、在工程保质期满后1个月内,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方则向分包方支付则向分包方支付此10%款项。
      
    二、工程合同付款的其他方式
      
    1、按月计量支付: 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 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 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界面付款: 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等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把每完成一层的施工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 项目规模较小、工期短的。
  • 在使用将工程款直接打给个人的请况时,应注意与这个指定的人履行委托授权手续,此手续应咨询有关人员,需要履行规范的手续。许多问题的发生是因为在签署委托授权手续时不够规范,让一些心存不轨的委托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让他们逍遥法外。
    在这里需要向指定的人员开据规范的收款凭据,并且收款日期、收款金额与实际中的要相符。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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