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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1日晚上22时许,广西百色市公安局县右江分局巡警大队民警正在百色学院附近巡逻,听到不远处有争吵声,民警立即前往争吵现场,发现有多名男子正在斗殴,民警迅速上前来拉开双方、控制局面。????经了解,原来是百色学院学生王华与张力两伙人在夜宵摊上吃夜宵,由于王华跟朋友多喝了点酒,就把隔壁桌张力的酒给倒掉了,张力就生气的质问王华“想干什么”。而王华喝多了就回了两句嘴,张力跟朋友一时火气上来就开始动手打王华,王华的朋友赶忙上来劝架,双方斗殴直到民警赶到。民警将双方参与人带到向阳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经检查,王华的左脸被打肿,张力左手有点淤青,还有多人轻微伤。当王华到派出所时,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觉得自己被打得这么严重,不想就这么算了,于是向张力提出赔偿要求,而张力也意识到自己太冲动了,并向王华道歉,但却不愿意赔偿,觉得自己并没有打伤王华,而是王华自己在斗殴过程中自己弄伤的。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民警将双方参与人带到向阳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不想就这么算了,觉得自己并没有打伤王华

刑事辩护 2019-06-18 06: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如果是殴打他人,双方可协商调解。如不能调节,双方到法院自诉,法院再调解一次,如调不成,追究双方刑事责任,判缓刑或判实刑。拘留只是强制措施,在自诉案件里用不着。
    2、殴打他人追究刑事责任和被侵害对象的年龄大小没有关系。
    3、如果是聚众斗殴,应该双方都被刑事局拘留。公安机关查清案件后公诉,法院判刑。刑事拘留日期折抵刑期。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打伤他人的,如果构成我国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则会被依法进行刑事拘留,并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不仅需要承担刑法的责任,同时对于受害人的伤残状况,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具体赔偿包括医疗费等,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后在确定究竟如何进行赔偿。
  • 把别人打成轻微伤,如果不是聚众斗殴,属于治安案件,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不赔偿对方的话,也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涉嫌聚众斗殴罪,要负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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