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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我现在离异三年,男性,36岁,有一四岁男孩女方抚养。我现在认识一个朋友,带了一女孩刚上小学,谈了一年,因为我有一套我们当地最好的学区的学区房,她在6个月的时候就提出要把此房提前三年借给她使用,三年后再归还可以签协议。因为借用也是需要过户的, 那时候就是她的房子了。这套房子现在是我父母的名字,她要求先过户给我,婚后再过户给她,我去教育局教育科咨询过这个人问题过户到我名下,她跟她女儿再落户到我家就可以上学区了,但是她又提出入学时需要带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户主是我,我跟她女儿不同姓,不想让老师知道她女儿是离异家庭,所以她的要求是把房子过户给她。我说过户给你,我不还是在户口薄上,她说让我把我的户口迁到她家。到时候再迁回来。我有以下几个问题:1 婚前借给她,婚后再还给我是不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我们会签借用协议。2 如果婚后借给她呢?3 这套房子现在价值接近200万,是我父母命根子,不能有闪失,但是我又割舍不下这一年来相处的感情。我应该怎么办?房子可以借给她用吗?我家需要承担哪些风险?谢谢还是在户口薄上,她说让我把我的户口迁到她家。婚后再还给我是不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我家需要承担哪些风险?

离婚 2019-08-14 05: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前财产如果双方没有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那么就是婚前财产,也不会因为共同生活较长的时间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关键是看这个财产是在婚前置办的还是婚后置办的。
    你只要有发票或其他证据等就可以证明婚前财产了。
    对于有权属登记的婚前财产你可能可以找到相应的机关给你开具证明,但是一般的小的财产还是要你自己想办法找证据证明的。
  • 《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夫妻一方的父母的遗产,一般来说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离婚原则上是双方均分。除非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继承的财产,才属于个人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婚后两人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房子,那么不管登记在谁名下,离婚时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有一些常见情况,比如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这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就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按揭购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那么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这部分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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