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姓名:张世良

性别:男

年龄:29

住址: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桃源村

于2016年2月检查出患有肾结石并轻度积水,2月29号入院进行微创手术。 预计十天左右可以出院,然而一场变故让这个两个孩子的父亲陷入了近乎绝望的边缘。

29号手术到中午12点多出来,却被告知手术失败,问其失败原因跟有什么不良后果,院方给出的确是含糊的回答

。说是手术失败是不可避免的,医生也不是神仙,有没有什么不良后果也不能确定,” 然而事情却往往不是这么简单。约一个小时后,患者从麻醉中醒来! 第一句话便是:我知道手术失败了, 本想着是让患者安心修养一段时间,晚点再告诉他实情的, 不对,整个手术你不都是在麻醉过程中么? 你怎么会知道?这是患者父亲的第一反应,等患者将实情一一道出,父亲的心在滴血,激起老人无比的悲情与愤怒,原来进行手术时患者的麻醉药几乎没有生效,在尿道插输尿管时就感觉到了剧烈的疼痛,并跟主刀医生赵华说明了情况,然而不知道什么原因手术还是进行了,此一刀下去患者顿时就是一阵钻心的剧痛,控制不了的身体在动弹,主刀医生慌了,急忙派人找麻醉师重新注射麻醉药,然而,麻醉师却不见了,又拨打了麻醉师的电话, 电话也没人接,就这样搁置了很长一段时间(医院给出的时间是10分钟左右实际不止),赵华医生说了一句话,看来今天这个手术是没办法继续了。

就这事患者家属找到了市人民医院泌尿科周主任讨一个说法,主任的回答是,没有谁规定手术时麻醉师一定要守在旁边,手术失败是不可避免的,如法炮制地忽悠,是的,没有谁规定麻醉师一定要时刻守护在手术台,然而发生了紧急情况呢? 十几分钟找不到人?这也是在规定范围之内么?经过一阵剧烈争吵,院方安排了麻醉科某领导出面解释这个事情,领导的解释是,当时麻醉师发现麻醉效果不行,临时决定更改麻醉方案,麻醉师是去取药去了,所以才耽搁了时间,然而 ,术中变更麻醉方案规定 1.变更麻醉方案是指由于麻醉、手术或者患者因素使原有麻醉计划无法实施或不能满足手 术的需要,而必须采用新的麻醉方案。2.变更麻醉方案必须请示主治以上麻醉医师,与主刀医师协商,经患者,患者授权人同意并 签字后方可实施。 很显然家属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赵华医生的回答是后来他问起麻醉师去那了,麻醉师才说是去取药了, 这是院方再一次的忽悠。一次一次的想抹掉整件事情院方的责任,

这一事件导致患者到目前已住院两个月有余,并时不时尿血,(很红的那种)患者本人前两年结婚,并有了两个孩子,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父母又是地道的农民,治病的钱还是从亲戚处借来的,原本1万左右住院10天左右可以治好的病,到目前已花上快3万,账户也已欠费,患者实在是拿不出钱来了。院方也曾一度的催费,并一度的停药。然从不承认他们失职所造成的后果,从不接受他们失职所需要负的责任,却被告知手术失败,问其失败原因跟有什么不良后果,我知道手术失败了,从不接受他们失职所需要负的责任

医疗纠纷 2019-06-11 08: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需要进行鉴定的,手术失败正常不算是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在病人本人可以表达的情形下,或者医生认为可以由本人签字并且将所有病情告知本人的情形下,可以由病人本人签字,
    签字的目的是医院履行对于病人的告知义务,将接下来要采取的医疗措施,或者说手术,的必要性,风险,等诸多因素对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签字了,那么就代表认同医院的手术措施,以及愿意承担所面临的风险。医院这么做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医疗纠纷。
    但是关于医疗风险,如果医院在手术过程之中确实存在过错
    并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予以最终认定,那么即便签字了,医院也应当承担患者的赔偿责任。所谓患者承担的风险 只能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风险,对于可以避免 应当避免 医院因为疏忽而导致的损害 医院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所以,手术需要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签字,实际上是医院为了避免或者说降低法律纠纷。
    只有签字了 医院才敢手术
    不签字的情形下,很多医院不敢手术的,因为他们怕医疗纠纷
    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门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