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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造事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是什么标准计算

损害赔偿 2019-06-30 07: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标准一般是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 (一)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参照精神赔偿解释第八条)
    (二)赔偿类别: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已可视为财产损失)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参照赔偿解释第九条)
    (三)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特别情况下可以分期支付。
    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制度对法律制度的道德补充,对维护社会和谐完善我国法制具有积极地意义。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抚养费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的,具体如下:
    抚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由死者的债权人直接主张:
    首先,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死者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生命不是财产),又不是对死者生命权的赔偿。
    可见,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其次,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对死者绝对权——生命权的侵害而应承担的对其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债权是死者生前与债权人之间因相对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两者性质上是不同的。
    再次,加害人之所以要承担死亡赔偿金的责任,是基于死者的亲属与死者之间法定的身份关系,这种绝对权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而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第三人并不负有必然保护这种法律关系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不得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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