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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咨询工伤得问题吗?北京市工伤九级得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 2019-05-29 16: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发生工伤后,要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是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对职工工伤后劳动能力的鉴定,即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进行受伤等级鉴定的标准。下面法律为您详细介绍海口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
    0.3另眼矫正视力
    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lt;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知识延伸:   
    一、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一款主要考虑到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还会出现新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但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二、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工发生负伤、致残、死亡的,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属于《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九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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