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土地被政府部门收取。现土地返回,非农户可以确权吗?

房产纠纷 2019-07-15 10: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非本村户口的非农或农民,不能申请建房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农村房屋和城市商品房的唯一区别是:农村房屋是要经过村、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以审批建房的,其次申请建房的主体是要在本村户口并没有达到房屋使用面积的农户,一般由家庭户主作为申请建房人。
  • 您是本村的居民 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  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  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现产量高的土地以少顶多、产量低的土地以多顶少而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经承包户认可后,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沧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