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请问:1、开发商对于收楼时间等进行虚假宣传应承担什么责任。 2、开发商没有按合同规定的“网上签约之日起30日内”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和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应承担什么责任?谢谢!具体详情:开发商存在如下虚假宣传行为:1、地点标注虚假:在“**网”的搜房地图上,在开盘前期很长一段时间,“**地产”的“****”项目标注在番禺市桥的繁华中心点,与真实的市桥最南边偏僻地带明显不相符。这一点现在已更正过来,但前期浏览该项目的人肯定会清楚这一点。2、收楼时间虚假:“****”项目从楼盘宣传开始至今天三期开售时止这段时间内,收楼时间一直是:2013-07-01,并且这一时间在售楼现场已经得到售楼者确认。现在“**网”已经做了部分补充。但今天是2013年7月5日,购房者仍没收楼,并被告知还得等很长时间。3、签约送礼虚假:在定购当天,开发商赠送价值300元的汽车保养券,但真实服务就是价值几十元的普通洗车服务。4、抽奖虚假:开发商在售楼大厅的很大的宣传招牌上写明购房者参加抽奖活动。但时间过去近8 个月仍未收到参加抽奖的通知。因收楼时间虚假已对本人家庭造成严重伤害,关系孩子在当地不能上学的问题,本人曾很诚意的向开发商提出希望能以出赞助费的方式帮我解决这一困难,但被回绝;对方认为售楼现场的销售人员不是他们自己公司的职员,而是请的第三方销售人员,与他们无关;而对于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认为网络本身就是一个虚拟世界,监管不到,所以既使蓄意发布虚假广告,也不会被追究相关责任。 另外,近段时间对方打电话给我要我提供付款发票,说是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和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但这在合同中规定是要求在网签后30日内办理的。开发商对于收楼时间等进行虚假宣传应承担什么责任。开发商存在如下虚假宣传行为:也不会被追究相关责任。

房产纠纷 2019-05-28 23: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
    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追究虚假广告代言行为责任的法律依据。
    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虚假广告代言涉及的主体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言人,其虚假广告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 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网购商品后不满意,消费者可以进行无理由退货。但是对于卖家来说,这无疑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于网络平台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在淘宝网的一家店铺里买了平板电脑,收到的却是一箱废纸,卖家说是快递的问题,这时淘宝网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要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些委员提出,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建议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周天鸿委员曾在审议时提出,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应当慎重考虑,有的平台对卖家进行认证,有的则很难进行全部认证。  本次三审稿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专家说法:  在享受“网络红利”的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者们应承担什么责任?在此次修改中,消法做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说:“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事实上,为了吸引消费者,一些具有影响力的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在运行先行赔付。然而,记者多次致电国内某知名网络交易平台,均被拒绝采访。
    据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先行赔付”仍是他们不愿意被媒体放大的字眼。
  • 商品有问题,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