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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农村集体农田征收了,之前有签订协议不参与集体土地征收,只享受国家的那一份,那么嫁出去的女儿是否可以分钱?请问农村集体农田征收了,之前有签订协议不参与集体土地征收,那么嫁出去的女儿是否可以分钱?

征地补偿 2019-05-31 12: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内容是什么  没有出专门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 征收就是给你一笔钱,这块地跟你以后没关系了。征用,就是可能要给你一笔钱,暂时借过来用一下,用完还给你。
    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征用:《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征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限制多少年,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限制多少年  现在一般是一次性补偿给农民,但是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改变征地“一次性补偿”的模式和制度,将一次补偿调整为“补偿”、“安置”甚至“资产性收益”的综合补偿制度。围绕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趋势,《土地管理法》先后有过三轮调整,在这期间,土地管理先后完成了入市到确立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再到区分征收和征用的过渡。本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是第四次调整,也直接触碰到了土地管理的焦点,即集体土地征收问题,调整的目的是通过对征地补偿机制、补偿标准的调整,为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矛盾提供解决依据,也为处于下位法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出台铺平道路。  
    二、最新农村土地管理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1、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草案在补偿内容方面,除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之外,将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在补偿落实方面,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征地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修正草案删除征地补偿30倍上限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草案删除了现行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  
    3、草案增加了社会补偿的具体内容  草案在现行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草案着力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的规定。  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  
    4、征地范围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重点修改了涉及征地补偿的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并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  不过,除此之外,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城镇住宅70年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集体土地能否入市、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审评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重要内容,在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均未涉及。  专家认为,征地补偿固然重要,但若能明确征地范围,对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征地作出定义,那政府就可以不干预土地价格,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才能够真正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征地的范围界定得太宽。也就是说,不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用地,一律都采用了政府征收的方式,把土地变成国有。这样一来,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又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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