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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合同,一直都有交公积金,现在公司突然通知我们下个月开始不交公积金了,我们可以要求赔偿吗?一直都有交公积金,现在公司突然通知我们下个月开始不交公积金了,我们可以要求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19-05-23 11: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如何交存公积金?
      按有关文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
      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固
      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办理交存公积金的有关程序
      
    1. 初次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附近的建设银行支行开户,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
      
    2. 在“清册”中写明单位人员情况、工资情况,连同“住房公积金登记表”
      交回开户处。
    3. 如何计算交存公积金的额度呢?单位应首先计算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
      工资额度,1995年开始交存的不少于5%,然后逐年增加一个百分点,至2000年
      达到10%。也就是说,1998年应交存公积金的比例为8%。
  • 不买房子是不能公积金贷款的,但可以作为商业贷款的资质证明。
    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有:
    在贷款当地城镇常住有效户口,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在贷款之前有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时间不能低于12个月;
    首套房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90平以下首套房贷则只需两成;
    借款人具备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贷款偿还意向明确;
    与售房处签署了购房契约或是合同;
    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月;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如果劳动者家庭驻地离工作单位特别远,在合同中还应有食宿的解决方案。由于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高级职员来说,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但双方可以就医疗、养老和人生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立相应的条款。
  • 工伤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如下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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