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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被告1.5元过程中,被告委托他的女儿送来3000元,和解后的是赔偿1.1万元?,答应把原来法院强制执行的4000元解封,就是以退回给被告人。委托他女儿在法院签了笔录,还差8000元在7月1号给,由于被告无能力再给8000元,如果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是被告女儿8000元,还是恢复执行被告1.5元?法院强制执行被告1.5元过程中,和解后的是赔偿1.1万元?,还是恢复执行被告1.5元?

案件执行 2019-07-04 14: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2、《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此,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时效中止,若不履行和解协议,自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连续计算两年时效。
  • 法院查封房产的手续: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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