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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孟律师,选择你是因为我也姓孟,所以相信你!我是唐山南县的一名幼儿教师,我们学校食堂承包给了当地一户人家,我带孩子吃饭的时候,因为没有给食堂收拾饭碗和剩饭剩菜,被食堂的人打了,并且住院四天,没有构成轻微伤,出院后学校领导惹不起食堂不管我了,派出所又不拘留打人者,调解又不成功,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呢合适呢?谢谢你!我带孩子吃饭的时候,派出所又不拘留打人者,调解又不成功,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呢合适呢?

调解 2019-06-09 14: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情节严重有可能面临1000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就赔偿问题双方可以调解、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 打架致使受害者轻微伤,属于治安案件案件(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除外),不构成犯罪,可由警方调解解决 。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受伤后,及时就医、报警。向办案机关申请伤情鉴定,由派出所开具鉴定函,由当事人自己去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一般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结果构成轻伤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重伤的: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伤情鉴定不构成轻伤,则加害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构成伤残的,依据伤残鉴定结果可起诉加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具体明细与受害人年龄、户口性质等作出计算。
  • 打人治安拘留最长15天,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具体由公安局处理.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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