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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家的情况是这样的,我爷爷和我大伯早年过世了。我哥哥一家和我们有矛盾和分歧。我奶奶住的房子的产权证是我爷爷的名字。我们家里的想法是把房子分成三份,我爸爸我奶奶我哥哥没人三分之一。问题就是在我奶奶的三分之一,我奶奶的意思是以后谁照顾她那三分之一就给谁,但是我觉得这是不是需要公证一下呢?还有一个问题是,在我爷爷在世的时候买了一间车棚,但是没有产权证只有一张买卖人之间的收据,然后我奶奶把这张收据给了我爸爸,并且找到了当时的卖主重新开了收据写了我爸爸的名字,我想以防万一是不是也需要公证一下?但是没有产权证只有一张买卖人之间的收据,并且找到了当时的卖主重新开了收据写了我爸爸的名字,是不是也需要公证一下?

房产纠纷 2019-07-26 14: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房屋的权利分产权和它项权,它项权通常指抵押权和其它相关权益,如果有抵押贷款,则产权抵押给了贷款人,产权人本人只有使用权。
    2、原则上来说,房产证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产权,但夫妻存续关系期间所购置的房产,不管写哪一方的名字,婚姻法规定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 没有取得住房产权,但是有购房合同的住房,不能处置该住房。  需要等取得住房产权之后,才可以自由处置,如当事人之间对住房产权有争议,可以在住房取得产权之后起诉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夫妻在离婚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可以选择如下两种方式: 一种是在离婚前变更,另一种是在离婚后变更。在离婚前变更产权人名字是不用缴纳契税等各种费用的,因为这时房屋仍然是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为双方共有财产。
    在离婚后变更产权人名字是否需要缴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因此,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转移,只要能提供离婚判决或离婚证等能证明夫妻确已离婚的有效文书,则同样不需要缴纳契税等费用,因为由于离婚引起的房屋过户不是房屋买卖行为。
  • 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要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那么,房屋产权继承公证要哪些手续,  房屋产权继承公证要哪些手续,具体操作手续如下:  
    1、申请登记  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应根据房屋分割的情况在分割后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房屋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遗嘱证明,有弃权者还需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手续完备者,登记机关即进行受理。  
    2、权属审核  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审核主要是核对产权档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证件。  
    3、公告  对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及证件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核实证据,以防差错。如无异议,则进行核准登记。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若经登记机关审核,继承房屋的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公告又无异议,登记机关则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收回原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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