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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开发商被迫与动迁户签订了不平等的动迁补偿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于2015年诉讼到法院,现开发商发现该合同严重侵害其权益,现在能提起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的诉讼 ?还没有判决,动迁户当时是以42万元的原房产以拒不拆迁为由强行开发商换取了开发商72万元的车库,合同还未履行 ,动迁户于2015年6月起诉了开发商,诉请履行合同,开发商在这个诉讼中能否就合同效力问题请求变或撤销合同 ?过没过一年的除斥期限,动迁户起诉的是履行合同,开发商要求审查该合同效力,法院能否把这两个法律关系一起审理 .开发商在这个诉讼中能否就合同效力问题请求变或撤销合同 开发商要求审查该合同效力,法院能否把这两个法律关系一起审理

诉讼 2019-05-24 23: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撤销行政诉讼的情况,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 按照我国《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只有经过仲裁,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本案中,王某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如果2王某认为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与本单位领导有较好的私人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他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但不能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
  • 诉讼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诉讼程序也不会启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管辖,即合同的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管辖的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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