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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会所工作,做迎宾,招聘时说没有任何收费,结果去了解后说要交100押金说是抵押,开了收据,然后还要了身份证复印件,问他们我工作性质是什么就说只是迎客送客没有其他,还问了除了交100押金还有其他收费或是什么费用吗?会扣钱什么吗?说什么都没有,后面也没有给我什么合同签,就说直接上班就可以了,可是上班后,同事跟我说迎宾需要做营销是任务,要联系顾客来店里消费,说是有提成,还说是我们迎宾必须完成的一个月至少5个任务,不然会有惩罚,还说我们工资会扣钱说是要扣569说是400押金169工作服的,说每月扣200,知道569扣完,400押金会给收据说以后辞职可以凭单据可退还,169没有收据,说是做满一年才可以退,后面我问我的领导这个扣钱的事他说公司都是这样,我说来应聘时人事说没有这些扣钱的事也没有说要迎宾有什么任务,他说这个我们都是发工资会跟你说的,同时我在这里上班有9天也没有给我签订合同,或者其他,我现在不想做这份工作,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谢谢!开了收据,然后还要了身份证复印件,后面也没有给我什么合同签

房产纠纷 2019-09-10 19: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规定,如用人单位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由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目前关于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但就单位没有签合同来看,单位应该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诉请要求单位给你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明,你可以参照陈律师的方法,或找你的同事或客户等知情人员证明。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辞退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人单位招收职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财物。收取押金违法,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nn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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