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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离婚三个月了,一儿一女,女儿跟我儿孑跟他,他不让儿孑见我,我有探视权,是他出轨长期暴离婚

离婚 2018-08-03 0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 ;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果不能协议离婚,可起诉离婚。
  • 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 抚养孩子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如果你有经济能力,可以随时要求变更扶养人.
  •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为父母分手而消除:○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由女方抚养为原则,除非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哺乳期后的子女,因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考虑;○3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4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的,但是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以优先考虑;○5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该子女的意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法院裁定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裁定恢复探望,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双方尊重孩子的意见,不要相互指责对方,不要在探望中设置障碍,应当互相配合,共同教育好子女,使其快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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