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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姓陆,是一名刚出校门的实习生。我今年8月24号在广州购买了一XXXX果7,黑色的,128G,由于当时我是跟店员说买港版的XX果,店员说有,价格是四千多,接着问最优惠的价格是多少,店员就是说打电话申请,最后以四千整的价格给我,当时也被这个价格吸引了,就直接付款。店员说机子我帮你激活一下,我还问了这个是正版的吧,店员说是的,还说电脑上面显示充电次数是零。接着用了不到一个月,机子左上角那个静音按键就出现问题,反应延迟,我拿到店里,那个店员就说叫他们店长看一下,他们店长问了我什么原因,我直接把故障原因跟他说了,他看了一下什么都没有跟我就直接帮我换了XX新的机子,重新开了张发票是9月21号,甚至还帮我手动升级了系统。接着拿回来用了,现在有出现静音按键松动。我同事就说可能是买到了官换机,接着我在官网上面查到是电话技术是过期的,16年10月18号就已经是被激活过的,而且这个机子是国行版的,根本就不是我要买的港版。甚至还打电话到XX果客户问,客服人员说机子是已经过了保修期至少是使用一年时间的了。最后跟那个销售店人员协商,退货或者更换正版未激活机子,工作人员不同意。面对这种情况,我该如何为何自己的权益?他看了一下什么都没有跟我就直接帮我换了XX新的机子,接着拿回来用了,工作人员不同意。

消费者维权 2019-06-18 18: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有发票,不能享受“三包”待遇;又因为无法证明与销售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无法向销售者要求退货。
    但下列三种情形,仍可以要求退货:
    1、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退货;
    2、有收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产品是由销售者售出的,可要求销售者退货;
    3、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自愿接受退货的。
  • 你好,根据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注意: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不是上述例外商品,可以要求退货。先好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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