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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可以拿到离婚协议书吗,诉讼离婚怎么办的

离婚 2019-07-03 07: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假如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的话,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带什么:
    我国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准备以下证据和材料:
    1、户口簿(常住户口簿)。
    2、二代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另外,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财产分割协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双反离婚时就共同房产进行分割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协商后达成离婚协议书的,在协议书中写明房产如何进行分割即可。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再将离婚协议书进行备案就可以来。
    离婚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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