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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重组,申请主体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区别?

债权债务 2019-08-21 20: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要遇到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依据这两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不仅不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而且法院已受理的也要驳回。  对于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问题,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学界认为,从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规定看,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应当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同时法院也不应当以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由,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  在《规定》中之所以有“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不应受理该破产申请,已受理的也要驳回”的规定,原因在于,《规定》中自始至终没有清算组有权追回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只能是不受理破产申请,以及已受理的也要驳回。
  • 按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只需满足以下一种条件即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  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中止破产程序。
  •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的监督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非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下同)资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2.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减少本金等。
    3.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但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用于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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