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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伤后,现在保险公司不赔误工费,我应该怎么办

保险纠纷 2019-06-02 19: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误工费能不能得到支持,能支持多少,关键与提供的证据有关,需要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以及误工证明,提供的证明材料得到认可了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的赔偿,与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伤者的受伤情况,以及伤者户籍都有很大的联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不一样,城镇户口标准要高于农村户口。如果是农村户口,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也可以按照城镇户口来主张赔偿。
    1.事故发生前在城市居住满一年
    (1)居委会及房东的证明
    (2)辖区派出所证明
    (3)暂住证或居住证
    (4)房地产证
    (5)其它
    2.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市有稳定的收入
    (1)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的社保证明
    (2)有劳动合同及工资表(事故发生之前一年的)
    (3)纳税凭证
    (4)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且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
    (5)其它 是否需要鉴定以及能够评上几级,需要根据伤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不能判断,建议联系律师帮你进行判断,以免错过最佳鉴定时机或在鉴定上浪费不必要的费用。因为你提供的事故信息不是很全面,我还需要了解几个重要的信息,所以需要向你确认几个问题。 需确认的问题: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在辽宁 沈阳发生的吗?有没有交警介入事故了?你所陈述的责任划分情况是事故认定书中所写的吗?主张误工费,有收入证明吗? 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方便沟通,个人首页的“详细资料”里的手机号就是微信号。
  • 哪些情形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第
    一、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第
    二、未年检的车出险不赔  在保险合同中有规定: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  第
    三、驾驶人未年审不赔  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第
    四、自车撞了自家人不赔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第三者就是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还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  第
    五、未上牌照的车不赔  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第
    六、报案不及时不赔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28条、第30条和附加险全车盗抢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同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  第
    七、撞人后精神损失费不赔  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amp;quot;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amp;quot;,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  第
    八、撞车了一定要先向第三方索赔  在不幸出险后,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因为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事故赔偿的权利。  第
    九、多保并不能多赔  给二手车投保,车主如果选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车全损,只能得到出险时二手车实际价值的赔偿。超额投保并不能得到超额的赔偿,不足额投保也一样,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而少投保,否则,一旦出险amp;quot;追悔莫及amp;quot;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肇事如何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对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道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诉讼标的(即侵权行为)并无独立请求权,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对受害人具有先行赔付、直接赔付的义务,且该赔付义务源于保险公司与肇事者保险合同的订立,因此保险公司在道交人损案件中的诉讼主张往往依附于肇事者一方,故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前已所述,在此略。  例外情形。实践中,特别是外地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事故认定书上的保险公司信息仅为保险单号,法院无法查明保险公司的具体信息,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仅审查侵权法律关系,并且《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可由保险公司对肇事者进行赔付,故法院可以不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3)起诉时,原告仅起诉保险公司的,因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要根据肇事方的责任而确定,且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与肇事方也有利害关系,故应由法院向原告释明追加肇事方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肇事方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如果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且肇事方也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肇事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误工标准: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满18周岁的受害人,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误工费。
  • 申报工伤认定,是否办理了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即可申报;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只是不能向社会保险部门工伤保险基金申报理赔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部自行承担。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根据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于各个行业的风险系数不一样,缴费费率也不相同,一般是
    0.5%到
    2.0%之间,并且根据单位工伤频率和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多少,实行浮动费率,因此,不能确定每个单位的缴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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