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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如果作为贷款的担保人,贷款未到期,借款人现在无偿还能力,该怎么做才能挽回损失

债权债务 2019-07-02 17: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时效,担保人应该已免除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所谓借款合同担保,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其担保的保证人必须代为清偿债务,或贷款方将贷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变价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方式。  《商业银行》第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借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第36条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可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对债务人来说则是督促其自觉及时履行债务。
  •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与担保性质有关。如果在担保时约定了在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还款的,则为一般保证,担保人在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在担保时无任何约定,则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在还款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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