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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二地受伤,没鉴合同,也没办工伤认定,老板又不开劳动证明,前期药费他付,后期他不承担,我该走什么程序我在二地受伤,没鉴合同,也没办工伤认定,老板又不开劳动证明,我该走什么程序

离婚 2019-06-17 16: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作中受伤1年内,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用人单位申请应该是工伤后1个月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一步,工伤认定程序
    1.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职工必须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2.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劳动部门受理了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步,工伤受理的行政诉讼程序
    1.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
    2.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3.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行政诉讼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即判决由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也可能判决驳回职工的诉讼请求,此时劳动者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
    第三步,工伤认定程序
    第四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
    第五步,确认劳动关系
    第六步,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
    第七步,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
    第八步,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步,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
    第十步,工伤赔偿诉讼程序
    第十一步,工伤赔偿执行程序
  • 工伤认定需要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没有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个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需要准备一下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

    4、医生诊断证明;

    5、事故现场目击者的证词证言。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工伤认定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除应提交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和指定或者抢救的医院、医疗机构初次治疗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统计范围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结论批复;
    二、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应提交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三、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五、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六、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七、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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