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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左两侧桡骨骨折鉴定双九级伤残。1住院伙食费33天x30二990元,2营养费90天x20=1800元,3二次手术费5000元,4误工费180天x50=9000元6伤残赔偿金10265X20年x21%=43113元7精神抚慰金2000元,8交通费300元。合计64363元右左两侧桡骨骨折鉴定双九级伤残。4误工费180天x50=9000元6伤残赔偿金10265X20年x21%=43113元7精神抚慰金2000元,8交通费300元。

损害赔偿 2019-06-07 17: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建议先鉴定。
    伤残赔偿项目标准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10、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13、其他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鉴定为轻伤或重伤,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2、如果鉴定为轻微伤,可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即拘留)。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1、单肢瘫(肌力4级)。
    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3、轻度外伤性癫痫。
    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7、轻度尿崩症。
    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14、一眼低视力2级。
    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2、舌体缺失13以上。
    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5、支气管成形术。
    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7、呼吸困难ⅱ级。
    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31、胃部分切除。
    32、肝切除13以上。
    33、胆道修补术。
    34、胆囊切除。
    35、胰修补术。
    36、脾脏部分切除。
    37、小肠切除小于13。
    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39、轻度肛门失禁。
    40、一侧肾部分切除。
    41、输尿管修补术。
    42、膀胱部分切除。
    43、尿道修补术。
    44、一侧睾丸切除。
    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47、阴道成形术。
    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
    3.5mm、角度位移>11°。
    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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