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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摊位购买后,一直委托商城代为租赁经营,签了三年合同,到12月31日到期,商城通知说整体改造,让我们续签三年,之前的三年任何租金都没有,我们没同意。但在12月17日晚,他们私自将地下商业街中间通道的摊位,现有的隔板棚顶全部拆除了。有知情人说是要应对防火检查,说改造后也是到距离地面1.2米的柜台形式。这就跟我们购买时不符,我们可以要求其赔偿,退还购买款吗?地下摊位购买后,签了三年合同,这就跟我们购买时不符,我们可以要求其赔偿,退还购买款吗?

房产纠纷 2019-06-01 05: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柜台租赁合同纠纷诉状 注意事项以及参考内容你说的柜台租赁合同纠纷诉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纠纷诉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 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明确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也就是说目前你们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关系。再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所以,你作为承租人,完全可以随时解除该不定期租赁合同,只需要付你实际上租住这段时间的租金。如果该半月租金是你实际租住所产生的房租,你是要给他的,但如果该半月租金是另外给他的(例如所谓扣押金等等带有合同违约惩罚性条款的)那是不行的,因为后一不定期租赁合同没此规定。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未续签合同并不代表双方没有合同,只是双方租赁期限不定期而已,至于其它条款,双方仍应继续履行,事实上双方也是这样实际履行的。
    《合同法》第125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因此,从合同的目的来看,为了更有利于双方的合同履行,避免双方产生不当的损失,如双方没有补充协议,除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外,其它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
  • 代理权限到期代理人擅自继续行驶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的,属无权代理行为,而该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当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及相对人都应该遵循并如约履行;
    (2)当被代理人不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被代理人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该由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行为造成损失,代理人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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