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黄律师,我是辽宁朝阳的,我有一个正在执行的案子,今年3月27号立案执行的,5.1我们提供被执行人房产,法院给查封了,然后被执行人也是我们带法院的人给找到的,被执行人答应端午节前给付欠我的钱,但到了端午节,他没兑现,7月份,法院要拍卖他的住宅楼,他拿了一半钱交了法院,说把房子解封,要拿房子去银行贷款,8月15号前,给我剩余的钱,拿了一辆车压在法院,说给不上可以拍卖此车,法院就给他房子解封了,到了8.15说钱没带下来,给不了,到9.27号,到了6个月,我在互联网上看见,我这个案子终结本次执行了,不解,我给执行办案的法官打电话,他说终结本次是他们内部的事,和我没关系法院到6个月,必须的结案,我这正常执行,他们那正走程序,拍卖他的车,,我想问一下,法院符合办案的规定吗?终结本次执行,法院还能正常的执行吗5.1我们提供被执行人房产,法院符合办案的规定吗?法院还能正常的执行吗

案件执行 2019-05-29 16: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院判决后,被申请执行人已经六十五岁了,无力支付执行款项,也没有除房屋外可以执行的其它财产,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等老人去世后,恢复执行老人的遗产。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 1.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其处以法拘留、罚款,并强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用以执行。
    2.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申请人无论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可执行的财产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永远不会过期。
  • 银行贷款拖欠,首先,你不会被判刑
    但你会承担非常大的后果:
    1.银行会将你拉入公民信用体系黑名单,你的个人征信将出现这次贷款的本金、欠息具体金额及拖欠的时间

    2.如果你对这笔贷款置之不理的话,银行会在你贷款到期两年后到法院起诉你,在法院判决下来后银行会对你进行强制还款。
    3.以后只要你去办理贷款,银行查询你的征信都会被查到,全国联网,走到哪都没有办法办理。
    建议:你可以跟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还清所欠利息后办理再续贷一年(不过可能不能续一年了,只能小于一年)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