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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向大家咨询个问题:我姐的儿子(未成年人)于2014年3月29日下午与伙伴在打羽毛球时,旁边玩沙子耍的10岁男孩说我姐的儿子打到了他的眼睛,因当时双方监护人均不在场,晚上那孩子眼睛有点肿,我姐在听说那孩子受伤后赶紧将孩子送到医院,医生初步处理了一下,说两天后还肿就来医院,2天后他的眼还是有些肿,再次送到了医院并住院,大约20天左右出院,我姐支付了医疗交通等一切费用,那孩子于2014年7月29日自行委托机构作了伤残鉴定,为7级伤残,并于2015年6月4日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赔偿11万元,我姐于8月4日收到了法院传票,但我姐儿子的父亲(我姐与前夫在此事前已离婚,孩子判给前夫)因在外打工,联系不上,所以没收到传票,我想请问:1、双方监护人均不在场,能认定就是我姐的儿子造成的?(当时打羽毛球的和玩沙的各有几个小孩)2、如果是我姐的儿子造成的,对方监护人有无责任?3、如果涉及到赔偿,只能由我姐来承担吗,因为孩子的爸没收到传票4、听说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为一年,对方起诉过有效期了吗?急!先谢谢各位大律师了双方监护人均不在场,听说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为一年,对方起诉过有效期了吗?

诉讼 2019-05-27 12: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您的情况,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如果情况严重的话,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老师的法律责任。
  •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予保护。”所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害侵害,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例如,某女病人于1993年在甲医院分娩时因大出血而输入了解200毫升血,5个月后于乙医院查出患了乙型炎。当时的病例上记载着这次输血史,并指明是乙型肝炎的病因。该病人一直在乙医院治疗,从未到甲医院申明这一情况。
    1996年初,由于所在单位医疗制度改革,需要病人自己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至此,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医院负担这部分医疗费用,并申明是刚刚知道乙肝与输血有关。法院开始受理了本案,并通知了甲医院。
    甲医院的法律顾问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本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分析意见,后法院驳回了原千的诉讼请求。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有关司法解释认为:过了诉讼时效,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时效为由翻悔的,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医疗单位在决定赔偿前应认真审查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可以不予赔偿,一旦给付了赔偿就难以索回了。
      《民法通则》第137第的规定中还有一层含意:“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是。”诉讼时效的延长,应当在诉讼时效间届满以后,权利人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决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般时效)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中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其他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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