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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一方签字 另一方没鉴合同生效吗

合同纠纷 2019-06-24 22: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既然是合同,就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然后签字确认。
    如果该合同是书面合同,只有一方的签字,而没有另一方的签字或者盖章,该合同是无效的。
    如果该合同是电子版形式的,则必须事前签订确认书,没有确认书,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法律链接:《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关于合同生效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对于这类合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成立或转移。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建材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条规定对合同依法成立后的法律效果——当对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作出了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对合同的生效要作了规定。上述两条规定,对合同的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生效)进行了区分。
    1、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内容合法。另外,不得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房屋买卖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另外,当事人申请房屋权属移转登记时,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否则无法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3、没有进行地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作为房屋所有权变动要件的登记行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欠缺这一要件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 如果房屋是多人共有的,应要求全部共有人到场签字同意售房,这样的买卖行为才有效。当然如果房产共有权人不能都到场的,务必让未到场的一方出具同意卖房的书面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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