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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公复婚后他交给我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2019-06-03 20: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 老公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归他所有,婚后以夫妻共同收入还贷的部分,由他分出一半补偿与你 如果你们对婚内双方收入书面约定为个人财产制,你是以个人收入购买2套房产的,房产所有权归你,对方参与还贷的,他的还贷部分你应该补偿与他。如果你们没有此类书面约定,2套房产无论以谁的名义购买、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得房产一方,应该补偿该房产一半价值的金钱与对方。 老公在外开的公司所欠的债务,属于公司债务,与个人无关。 并非第一次诉请法院离婚一定会驳回,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应该判离。如果你老公不愿意离婚,你得收集证明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 1、如果房屋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一般按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原则,平均分割。
    2、比如男女双方一方获得房子所有权,那就需要支付另一方房子市价的一半。如果都支付不了的,可以变卖房产,钱一人一半。
    3、房子有没有贷款,当初是谁购买,登记在谁名下,谁是过错方等,对房产分割都有影响,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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