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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伤八级伤残,离职后申请公司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因离职前个人工资已经高于社平工资,请问补助金额该如何计算?工伤八级伤残,离职后申请公司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请问补助金额该如何计算?

劳动纠纷 2019-06-15 15: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十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二十六个月。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 工伤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
    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或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下载);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旧伤复发的补偿。离职后旧伤复发费用原则上自理。《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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