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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本村民小组A自愿放弃承包的1.5人的土地,这1.5人的土地在我家的土地合同本和土地经营权证都有记载。这次土地确权时,A想要回这部分土地,村民委员会就以土地有纠纷为由,没给我确权这部分土地。问,这部分土地能不能确权给我?如果能的话,村委会就不给我确权登记怎么办?这次土地确权时,能不能确权给我?村委会就不给我确权登记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5-22 07: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1、发包方、承包方  发包方的确定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  
    (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 
    2、土地承包的种类分两类,一为集体土地,二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必须同时具备该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该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时才允许承包。  
    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两类,第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第二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5、承包方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 第二轮土地承包换证范围
    (一)二轮土地承包后,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据实换发经营权证;签订了承包合同而未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补发经营权证书。
    (二)对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的,在完善承包合同基础上,据实换补发经营权证;第二轮土地承包原始清册保存完好的,以清册为依据;原始清册丢失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后据实发证。
    (三)对于二轮土地承包完成后因子女分户、离婚等原因将承包土地作为财产进行分割的,在核清面积、重新签订合同后,补发经营权证书。
  •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第一步要明确的即是土地权属的概念,土地权属不仅包含土地的所有权,还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和他项土地权利。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归谁享有,即权属问题,引起的争议都是土地权属争议。  
    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存在其他任何所有权形式。  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仅是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存在三种形式:
    1.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2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根据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因此,基于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因此基于承包和批准取得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收法律保护。  
    三.土地他项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有以下特征:
    1.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2可以满足他人对土地利用的需求;3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外的人;4它的存在对所有人、使用人有一定的限制;5是生产、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地役权,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通行权、排水权等;  
    2.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如建造厂房、住宅、种树等;  
    3.空中权,指在他人土地中空建造设施的权利,如桥梁、渡槽、高架线等;  
    4.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  
    5.土地租赁权,指出租人将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6.土地借用全,如历史上形成的土地借用权;  
    7.耕作权,如单位征地后不用土地,应退给农民继续耕种,农民有权在土地上进行耕作,国家需要建设时对农民给予青苗补偿费;  
    8.土地抵押权  他项土地权利产生,或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是基于主体之间的约定,又或是基于历史原因而产生。无论何种原因产生他项土地权利,他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都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不同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向权利人颁发法律凭证,即土地证书。根据权利性质的不同,土地证书分为四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3.《集体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发给依法拥有土地他项权利的人。
  •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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