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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错判二审维持,申请再审时,再审法官在没有开庭情况下提前找我谈话,讲我写申请撤诉,内容就是拿释明函到江苏省高院去申请再审,但到高院后,高院法官又说应该有中院再审判决书,但没有几天中院给我下裁定书,但内容最后一句是《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我又拿裁定书到省高院去申请再审,高院又说都终结再审程序,高院不好再审。法院这样不是欺骗我们吗?这种情况我们该怎办?请帮忙指教。谢申请再审时,我又拿裁定书到省高院去申请再审,高院又说都终结再审程序,法院这样不是欺骗我们吗?

诉讼 2019-06-18 09: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裁定撤诉这一说法的。撤诉是指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否允许撤诉,由法院决定。裁定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
  • 二审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要看具体情况: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开庭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1、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需要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且经法院审查许可。  
    2、如其他当事人不同意撤诉或者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不当的,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不能撤诉。二审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关于法院开庭判决,需要具体分析,例如:
    1、具体要看案情而确定;
    2、如果案情复杂,则普度审理(由法官、审判长以及陪审员三人审理),一般是六个月结案;
    3、如果案情简单,则是简易程序(一位法官审理),一般是三个月审结;
    4、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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