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于2014年11月在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子,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上写的是2016年3月31日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房,也在宜昌市房管交易中心登记预告,时至今日仍没交房,已有19个多月了,合同上签约如开发商延期交房,按照万分之一赔付买受人的违约金。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付违约金,但开发商的代理律师称有不可抗拒因素,2015年,2016年,2017年雨天较多,想少赔付违约金,请问这符合法规吗?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合同,要求开发商赔付违约金,想少赔付违约金,请问这符合法规吗?

合同纠纷 2019-06-05 08: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开发商和你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而开发商延期违约交房,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强迫你们重新签订协议属违法行为,你们完全可以拒绝。
      必要时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建议你先索要违约金。
  • 一般来说,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照合同进行赔偿,如果开发商不进行赔偿你可以拒绝收房,只要你一直不收房他们就一直无法拿到你的房款,因为房款是在房管局“监管资金账户”,最好的方式就是先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话,直接请求仲裁或起诉都可以,只不过比较耗时间和精力,还是协商最好了。

  • 一、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购房者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过高或过低都可以申请调整,开发商若发现当初设置赔偿标准过高,可与购房者协商调低,参照同样地段、户型面积、楼层房屋的租赁价格调整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
    2、购房者如发现当初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过低,也可向开发商提出协商提高,参照标准同上。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标准的,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仍然应当赔偿购房者延期交房违约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河源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