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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银行员工,三年前发放一笔借款,以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诉讼至法院,抵押人称其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根据回忆,签字当天抵押人夫妻均到场,可以确定抵押人配偶签字真实性,核对抵押人身份证及本人时对方称身份证办理时间较早,办理时正值怀孕期间,所以样貌有所变化,当时有所疑虑,但还是让其在抵押合同上签了字,并顺利经过了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房管局也是要求签字的。现对方以此认为抵押合同无效,请问此笔借款担保是否会落空?(借款人配偶不仅签订了抵押合同共有人,还单独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时为借款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房产抵押担保,还是让其在抵押合同上签了字,现对方以此认为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担保 2019-07-06 15: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了: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然后是你在合同中所写内容属于连带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2)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保证合同无效。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6)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7)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8)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保证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符合如下情形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借款抵押合同属于主从合同关系,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为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中,不以他种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中,必须以主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一种非独立性合同,对主合同具有成立方面的依赖性,是具有附属或依附意义的合同。在借款抵押合同中,借款合同属于主合同,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  主从合同存在如下关系: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不一定有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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