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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北武汉人,今五月下旬,在当地医院检查,医生怀疑我是宫外孕,于是做腹腔镜探查术,术前同意书:若有一侧输卵管妊娠就切除,会发生生育能力下降。术中医生发现我的左侧输卵管妊娠,右侧输卵管畸形,畸形不能怀孕,如果切除左侧输管就意味着我丧失生育能力,医生明知道我有生育要求,她没有采取积极的保守疗法,也没有征得我的家属的同意,擅自切除我的唯一生育希望---左侧输卵管。我觉得医院是有责任的,我的家属签字同意是在“生育能力下降”的情况下签的,不知道有一侧输卵管是畸形,而且我做的手术仅是个探查术,输卵管没有破裂,宫外孕有危险,但危险不是正在发生,医生有责任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我动手术的医生说我可以做试管婴儿,而她本人就是做试管婴儿的,试管婴儿费用昂贵,成功率低,我的老公要和我离婚,我心情很不好,我到医院讨说法,医院说同情给我三千元,我觉得医院给我造成了这么大的痛苦,我很不平,我没有钱打官司,我希望有律师为我打官司,如果胜诉,我不要什么钱,只为讨个公道,当然如果没有很大把握就要慎重,我不想如果败诉,我有内疚感>在当地医院检查,我觉得医院是有责任的,医生有责任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我不要什么钱

医疗纠纷 2019-06-16 00: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具体要看医院方有无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产前医疗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有先天性疾病的胎儿出生,医院如无能力检测出胎儿先天性疾病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时应事先告知,医院事先没说检测不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所以,医院是否合法要看是否符合第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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