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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怀孕期间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有10天旷工

劳动纠纷 2019-06-07 06: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怀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之规定,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条款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向用人单位提出,而不应该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如果已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可以在申请书中请求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
    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说明理由就可以了。
  • 如果劳动者无故旷工,并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的,则劳动者是不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愿意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未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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