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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买的房子,交了首付,有纸质购房合同!当时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已批款,但开发商跑了!没人办理手续,所以没到账!一直至今未付尾款!现在开发商又回来要钱,本人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房款!按揭也不能办了。请问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如果付不上尾款,开发商有权收回房产吗?有纸质购房合同!当时办理按揭贷款时,但开发商跑了!请问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

房产纠纷 2019-05-24 19: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对方存在违约的行为,你有权要求对方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你对于该房屋已经依法办理了产权手续,该房屋的物权是属于你的,任何人物权剥夺,开发商无权收回该房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开发商跑了怎么办?开发商跑了容易出现购房者是否还须偿还贷款,购房款是否能够退回,房产证是否能够如期办理等等问题。在偿还贷款方面,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开发商跑路,导致物业无法如期交工,存在严重违约现象。
    该事实已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者是否还须偿还贷款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开发商跑路,导致物业无法如期交工,存在严重违约现象。
    该事实已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按揭贷款合同。
    即无须继续偿还贷款。   购房者如何讨回房款   开发商法人代表跑路,但开发企业仍然存在的,购房者可凭借定金收据、购房合同等凭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同时解除购房合同,偿还合同中已经履行部分的房款。
      开发商法人代表跑路,开发企业亦不存在的,建议第一时间携带相关证据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同时向地税、城建、工商、等部门进行举证。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调查。除此之外,购房者可凭借购房合同要求法院尽快查封所购房产。
    由法院对开发企业实施破产清算。同时对购房者进行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这种开发商拖欠的钱款会非常多,而施工单位享有强大的优先受偿权,购房者一定要赶在施工方行使这项权利之前将房屋查封。
      如果没有购房合同,签订的购房协议上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房号,则很难举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产证如何办理   因开发商下落不明,无法拿到购房发票,进而导致购房者无法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该种情况下,只要商品房买卖双方签有购房合同,且购房合同已备案,同时该房产为被抵押或被司法部门限制,一般情况下,房管部门会审查购房合同,开具相关证明。
      购房者凭合同及证明支付房款等相关票据,便可向地税部门缴纳契税、领取完税发票,进而申办房产证。而购房合同未经备案,该种情况则较难操作。建议购房者起诉开发商并讨回房款。
      如何避免钱房两亏   与其出事后费时费力维权,不如事前利用好手中的主动权,对开发商做一个全面的了解。为了避免遇到开发商跑路的情况,购房者应注意:   开发证件不全不能买。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缺一不可。开发商五证齐全,方能证明其销售行为合法,其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防具法律效益。
    同时购房者购买的商品房方能拿到产权证。
  • 购房人在贷款按揭购房时,一定会遇到银行要求贷款人办理房屋保险手续的问题,如果贷款人不想办理保险手续,银行就会拒绝提供贷款,因此,许多购房者认为,贷款买房购房者办理保险是应当的事。那么,银行要求贷款人办理购房合同保险的依据是什么呢?  事实上,银行要求贷款人办理购房合同保险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由于该条款没有实施细则,所以各家银行又自行规定了许多条款。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在法律效率上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与大法相背。还有人认为,银行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强迫贷款人投保房屋财产险并由银行受益,与《民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相背。
    而各家商行的实际操作则比第25条更偏得厉害,完全扩大了第25条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还有损消费者的利益。  尽管理论界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有上述争议,但实践中还没有从根本上影响贷款投保的实际操作。
    在实践中,很多银行还是会一如既往的要求购房者办理购房合同保险。因此,购房合同保险的问题在实践中是很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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