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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东经过正规的中介机构,办理了房屋租赁!双方夫妻在一起共同达成以下共识:1、我方不改变结构和格局下对房屋进行装修(共花费2万余元);2、为方便我方对实用习惯,对个别家具进行互换,合同到期后还原,在基于以上2点的基础上,才签约3年的租赁合同!但是以上两点为口头约定。 在承租期间(16个月)内房东多次来过,对每一个房间都看过,也没有提出异议! 现在遇到房东为了自己私利,在合同期内(3年合同,已经过了一年4个月),不道德的否认口头约定,并以此为理由,说我违约,要扣除押金,并要求搬离! 说我违约的理由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条款,“没有合理妥善使用该物业内的设施设备及家私家电.....”。 我认为我没有任何违约,即便对方收回口头约定,我也没有违约,所置换的家具等也只是换了一个地方,并得到妥善的保管!条约也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内的用品只能在该物业内使用! 在此期间房东多次,将我实名与不实内容进行张贴公告!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与名誉伤害!逼迫我搬离 以上为实情!希望得到帮助!谢谢??办理了房屋租赁!说我违约的理由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条款,即便对方收回口头约定,?

合同纠纷 2019-06-14 17: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费用处理问题: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出租方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
    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口头租房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均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执行。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依然有效。
  • 您好,到期是否续租应由双方协商,任何一方都无义务配合多方续租。房东再收的一个季度的房租,属于不当得利,您有权要求返还。如果对方拒绝,这种情况,律师介入是比较快捷高效的,一般情况下,一个律师函基本能解决该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律师有其他相关方法,高效便利地问题您解决问题问题的,建议尽快处理,具体情况您可以跟我详细描述一下,希望能够帮到您保护您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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