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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什么责任

交通事故 2018-06-13 10:5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 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以做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具体如何赔偿,须根据伤情而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索赔。
  •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发生交通事故,请第一时间报警处理,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责任比例划分之后,对方依据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有车保的,可找寻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此次的赔偿责任。
  • 你好,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各方过错出具事故认定书进行认定。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最高责任为全责,具体情形有以下十六种: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我国实行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
      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所有人违反法定义务,未投保交强险,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法律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予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的,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
    对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数额。换言之,就是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交强险限额,剩余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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