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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描述一、事件经过: 刘全生家后有一条公共小路,这条小路存在了几十年,一直是次福村人员到路阳镇的必经之路,也是中和村居民生活中的必经之路,更是刘全生家中出门的唯一一条路,路的南面是刘全生家的房子,路的北面是农田(见下图一)。 ?这农田在10年前属于刘尚成一户所有,现在分为三户人家所有,靠西仍属于刘尚成、中间属于刘柱全、靠东属于刘尚伍(见下图二)。 30年前,刘全生为了维护此路的牢固,占用自已的田用石头将此路进行了维护加固,而且维持了30年,这30年中行人经过不计其数(见下图三)。 2011年2月2日,刘柱全将此公共支路强挖掉三分之一占为已有作为农田,不准人行走(下图四)。 2011年2月2日,刘柱全并将刘全生加固路的石头推倒在刘全生家的屋后墙根,直接堵住积水,扬言要将刘全生的房子冲垮(见下图五)。 2011年2月2日,村长万世清到现场进行调解,要求刘柱全恢复侵占的公共支路,并将推倒的石头复位,但刘柱全不执行。 2011年3月至7月,刘全生多次请求村委书记李向东协调处理,但李向东包庇刘柱全拒绝处理; 2011年5月,刘全生向重庆市云阳县江口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人员打电话向村里了解情况,李向东却说他来负责处理,但李向东作为村支书记却并没处理;后派出所打电话请镇里人员处理,李向东又将镇里人员挡回去,造成事件一直未处理。 2011年8月4夜,刘全生家的房子因刘柱全推倒的石头堵住积水浸泡而倒塌(见下图六)。 ????2011年9月,刘全生向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律援助中心人员到现场后进行相关取证,村委又做出不公平的证词,仍是包庇刘柱全。法律援助中心人员说一旦刘全生夫妇老人出了人生事故,村委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村支书李向东就在刘全生家的大门上贴上一张危房通知,要求刘全生搬离他居住了几十年的唯一房子,否则后果自负,李向东这样推卸责任,逼着刘全生另寻住外。?二、证据说明???1、加固路的石头存放多年,刘柱全将石头推倒堵住刘全生家屋后檐沟。???2、刘柱全推倒的石头堵住屋后檐沟,直接导致屋后檐沟排水不畅。(刘柱全推倒石头前屋后整个墙壁根都是干燥的;刘柱全推倒石头后石头的两边墙根有明显不同,一边墙壁是干燥的,说明这边檐沟排水是顺畅的,而另一边墙壁是湿的,说明另一边檐沟排水是不顺畅的;所以此石头导致檐沟排水不畅)。???3、后檐沟排水不畅形成积水浸泡墙根,直接导致房屋墙壁垮塌。???4、所以刘柱全推倒石头堵住檐沟是房屋墙壁垮塌的根源和直接原因。???5、事件刚发生,刘全生就多次找村委处理,但因村支书李向东的包庇、阻扰相关人员的公平处理,造成事件长期得不到处理,最终导致了墙壁的倒塌,给刘全生造成了巨大损失和精神伤害。三、诉讼过程???2012年3月,刘全生在万般无奈下向重庆市云阳县高阳法院起诉刘柱全,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刘柱全将原告刘全生的房屋恢复原状(包括将石头恢复),并赔偿相关损失2800元。但高阳法院认定了刘柱全推倒石头的事实,却以原告无相关鉴定为由驳回了原告请求(2011)云法民初字第03538号;???2012年6月,刘全生向重庆市万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中级法院以维护地方法院威严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2)渝二中法院民中字第01106号; 2012年12月,刘全生向重庆市云阳县高阳法院提起申诉,高阳法院说安排法院专家到现场去取证(鉴定),但一直未去,法院也不立案;刘全生多次到高阳法院以及云阳法院寻求法院协调或者另行立案处理,但高院法院和云阳法院拒不接见与受理,70岁的老人就这样一直奔波于法院与政府之间,承受着身心的折磨。 被告刘柱全一直嚣张至极,说法院是他的亲戚,并经常威胁刘全生,扬言要杀刘全生。刘柱全侵占存在几十年的公共支路,扰乱社会治安,侵占公共资源,侵犯他人的行路权(相邻权),当地村民与敢怒不敢言。黑恶势力刘柱全行为以及村委的不作为,在当地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刘柱全将石头推倒在刘全生家屋角,侵犯他人的人生财产权;因刘柱权推倒石头堵在刘全生屋角,有意堵住积水直接造成房子倒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阳法院既然认定被告推到石头堵住屋檐沟的事实,就应依此事实进行双方协调处理,而且刘全生根本无法找到法院要求的相关鉴定部门,法院承诺安排人员到现场确认协调处理,但一直不实施,也不给刘全生申诉立案。刘全生夫妇年近70岁的老人,一直因此事担惊受怕,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请各位帮助一下老人,如何才能将此事做个了结。法院也不立案;黑恶势力刘柱全行为以及村委的不作为,但一直不实施,也不给刘全生申诉立案。

诉讼 2019-06-08 20: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派出所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功可以对当事人治安处罚,你们的行为属于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了,治安拘留完全可能。调解不成功,你们可以自行到法院起诉(各项费用赔偿问题),对方也可起诉你,起诉的问题与派出所是否结案没有多大关系,派出所调解赔偿问题不是主要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才是主要的,只不过派出所要先调解,调解成功了一般也不处罚。
    另外派出所不会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陪对方多少钱,派出所只是居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不违法派出所就会认可。
  • 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
    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
    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
    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
    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
    0.2万元;
  • 可以由法院采取应采取的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由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等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并不表示就一定能实现债权,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由法院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房屋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一、房屋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哪些房屋质量问题买房人可以要求赔偿  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结构变形等,一般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因此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实践中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进行确认。  房屋质量、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规程上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是目前最常见也最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屋面漏雨、墙面脱落,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滴漏、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照明灯具坠落,室内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等等。对于这类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修理、退房、换房、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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