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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我同事合租,租金交到1月9号,12月5号转租给了另外两个女子,她们搬进来的时候我同事也在场,现在是12月9号,昨天我同事打电话过来说她对另外两个女孩子不爱脱鞋进屋这个习惯不满意,要我解决,我找到那两个女子,她们坚持自己的习惯,要我跟我同事解决,双方互不相让,矛头都指向我 补充说明,我那个同事是二房东,当时她把整套房子租下来,是她跟房东签的合同,我和她是同时住进来的,押金和房租都是平摊,我跟她签的合同,合同上有一条说:合租者中途退租需提前15天告知,并找好续租者,且经出租方同意。我从10月1号就开始找续租者,12月5号那两个女孩子才搬进来,而且搬进来的时候我同事也在场,我和我同事把水电费算清结清之后,又收了那两个女孩子的押金和12月5号到1月9号的租金。于是我就搬出去了。昨天我同事提到那两个女孩子不脱鞋的问题,说是要我解决,不行就请房东过来,反正她还没跟那两个女孩子签合同。 但是我的行李还在她们那里,我同事有想扣留的意思,请问她们有权利这样做吗?这件事我有没有责任?昨天我同事打电话过来说她对另外两个女孩子不爱脱鞋进屋这个习惯不满意,请问她们有权利这样做吗?有没有责任?

损害赔偿 2019-07-01 20: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退房租的问题,房屋租赁中的押金返还请求权:“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
    ” 所以,你们在未履行完合同的前提下找房东退还押金,房东是可以不予退理的。最好还是找房东协商解决,遇事应冷静处理。
  •  租房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 首先,另外两个房客的租赁合同在一房东和二房东到期时面临被解除的危险,因为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其次,因二房东的行为如果构成了一房东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则另外另房客的租赁合同同样面临解除;第三,二房东虽有转租权限,但是一般来说还是需要房东对于另外两房客的租赁作出确认的,所以从这点看,也是有风险的;至于两房客因前面的三种情况面临损失,仅能起诉二房东。(前面答复的前提是两房客未能与房东达成签订新租赁合同的意向)
  • 按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发包人在与承租人签订门市出租合同期间,承租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是不能将门市擅自转租给他人的;你说的承租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就私下将门市转让给你,现又得不到发包人的追认,那你只能找转租给你的人要求退还转让金及承担相应的损失;若转租人与你耍赖,又协商不成,那你只能到法院起诉转租人了。若你所述情况真实,法院会支持你的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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