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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是农村户口,我是城市户口,和他登记结婚以后,他家农村的房子可以改成我的名么?

离婚 2019-06-03 18: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重婚罪的认定先要认定是否是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所以说即使在第一次领取结婚证婚姻续存期间,没有第二领取结婚证,有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重婚罪。
    第三,《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所以会存在婚姻登记的地区差别,在不同的登记机关重复登记。
  • 结婚证丢失,继承遗产还必须提供结婚证。继承配偶的遗产,必须提供结婚证来证明是夫妻关系。
    结婚证丢失,可以让你母亲带身份证,到原登记结婚的民政局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查到后补证还是复印档案并加盖保管档案的单位公章。
  • 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如果以排除法来判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
    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根据新实施的户口管理规定,不管是新生婴儿、高等院校已婚学生生育子女,还是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都有了明确的规范。  新生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但目前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也大有人在。
    为能给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办理户口登记,凡是确实因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论是婚生婴儿还是非婚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可凭婴儿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对于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户口应在该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申报;均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可按照随父或随母原则办理;一方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或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应在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一方处申报。
      凡是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户口登记的,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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