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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事先已发生借贷关系,事后债权人提出应该有人来做担保,并指定了一个第三人来担保,于是债务人拿着已发生借贷关系的借条,找到第三人,在没有明确告知签字具有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让第三人签了名字,然后又把借条交回债权人,之后,债务人跑路,债权人要求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法院也判决生效,请问这个判决有无瑕疵?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事先已发生借贷关系,债权人要求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请问这个判决有无瑕疵?

债权债务 2019-06-25 03: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条上的担保人责任: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担保责任,前者责任最重,你也可以理解你也是借款人(虽然你没有用钱),借款逾期了,债务人一旦起诉了,可以执行借款人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第二种责任轻,需要先执行借款人,借款什么都没有了才能执行担保人。
  • 担保人可以要求法院把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 按相关法律规定,欠款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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