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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早上,某小学一年级学生顺着楼道下楼去操场,在接近一楼的最后几个台阶处,楼道护栏突然倒塌,学生纷纷跌倒,相互叠压、踩踏,造成多个学生受伤和两名学生骨折。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将受伤学生送医治疗,后调查发现,此楼道护栏的钢筋强度不够,早先已经发现出现小的裂缝,因没有及时维修,所以导致事故发生。受伤学生家长向学校索赔,没有受伤的学生家长也以其子女受到惊吓为由向学校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学校认为这起事故是因为建筑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偷工减料所致,应由建筑公司负责赔偿。 请问: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是否应该对这起事故中的学生及家长进行相应的赔偿,为什么?受伤学生家长向学校索赔,没有受伤的学生家长也以其子女受到惊吓为由向学校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该对这起事故中的学生及家长进行相应的赔偿

损害赔偿 2019-06-01 08: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你好,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一、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之由于混合过错造成的损害应该共同承担责任。有些学生的损害是由于几个原因的集合而形成的,各方面有过错的应由各个方面共同承担责任。如一个小学生在下课后要将自己带的透明胶带断开,便让后面坐的同学帮助,后面的同学用小刀一挑,结果把前一个小学生的眼睛弄伤了。
    在这里就既有两个小学生的不慎,又有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上的漏洞。太小的学生不宜用小刀,应该只让用铅笔梭之类,在这种混合过错中应该由各方共同承担责任。
  • 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以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精神损害。中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一般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采取非财产性的救济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外,可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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