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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还需要走法律程序吗?

离婚 2019-06-21 18: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要知道离婚协议的流程,首先要明确协议离婚的条件,因为这是夫妻双方适用于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协议离婚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在启动协议离婚程序之前,首先要提交一些证件和证明材料,这是协议离婚的流程中所需要具备的。  
    1、身份证明,不同的居民需要提供不同的身份证明材料;  (l)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5)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协议离婚程序  明确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所要带的材料,接下来就可以进入协议离婚的程序了,具体是: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协议离婚的结果  走完协议离婚的流程,当地民政部门就要给出协议离婚的结果,这也是男女双方最关心的问题——“离了没?”协议离婚的结果只有两种:  
    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为单身状态;  
    2、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因离婚协议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当事人需起诉到法院解决。
  • 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个月。
    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 离婚后一方的债务与另一方无关,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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