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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单位分给我们家的一套福利房,我们住了十年多。后借给同事住,因当时搬新家一些旧家具还放在原房,同事为尽快腾房给他,他给出1600元。后来单位改制,借房的同事及单位也未告知本人,同事背着我把房子买下了。我们住的单位房一共四套,我们家住东面,借房同事住西面。现面临拆迁,借房同事反咬我们,说房子是我们卖给他了。 我们认为:四套职工福利房,该同事就占两套,这单位是不是有责任?单位分给我的房子,改制卖房先要问我是否要,我不买你另行处理单位分给我们家的一套福利房,四套职工福利房,是不是有责任?单位分给我的房子,是否要

房产纠纷 2019-07-14 15: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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