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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有关领导同志:?????????????????????您好!????????????????????????????我们是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古韩镇北关村村民,请求各级有关领导同志,给当地村民的耕种土地以合法保护,对于当地村民,政府原分配给村民个人三十年不变的耕种土地如今被强占或出卖但是受害村民大部分人都很需要现有耕地,才能得以维持各自生活,然而村委领导全然不顾村民死活,只为私欲导致农民失业无路,势必其要逼农民走上绝路!现如今受害村民面对村委领导的做法毫无办法,为了保护政府分配给当地村民三十年不变的耕种土地不受侵吞,恳切希望各级有关领导具体实现调查,帮助村民保住耕种用地。???????附:北关村委干部滥用职权强占耕地,当地村民维权惨遭毒打致伤。?一、????假借政府名誉,个人开发房地产。此项工程所占耕地,当地村民没有看到任何一级审批部门手续,纯属强占并且均是村民口粮地,这明显是村委干部的个人意愿和非法所为。二、????打着给村民修回迁楼的招牌,擅自征用村民口粮地;采取欺骗手段,以一年一付租金的方式垄断耕地所有权。工程所占耕地既没有征用耕地合法手续,更没有征用耕地合同协议书,只一句话,一纸白条,意欲不管今年来年无主,玩弄花招,欺骗村民,未经同意先行施工。三、????为达到目的雇佣黑社会打手,地痞流氓有村干部撑腰。北关村民张来軍一家所属口粮地被不明不白强行占用,仅为维权,弄明原由,却遭到村委会主任王伏成及其带领的打手成员们(张文兵等人)惨暴致重伤。伤者痛、村民怒、公理何在?正义何在?当地村民谨呈此书,恳求各级有关部门(领导)为党为民,匡扶正义,主持公道,为北关村民讨一个说法。谨呈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古韩镇北关村受害村民个人开发房地产。擅自征用村民口粮地;更没有征用耕地合同协议书,正义何在?

房产纠纷 2019-06-05 07: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 耕地被占用的土地纠纷时常出现,被占用涉及的情况很多,由于多种因素影响,被占用的行为有时是合法,,有时又是不合法的,由占用主体、原因等等决定。那么,占用耕地该怎么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 1、农村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农民不要交土地占用和土地使用税。如果占用的是耕地的话,首先要缴纳的是耕地占用税。一年后,缴纳土地使用税。只要是土地作为经营使用的,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2、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3、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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