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承揽施工的一国企开发商开发的住宅楼盘多个标段的户内及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与实体样板房装饰工程,其质保期已分别超期1个月、9个月及14个月,但至今未能完成与建设单位的结算,原因就在于建设单位以我司投标时未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提出修正,结算时不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为由,对于大量业经监理单位乃至建设单位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与工程部部长签字确认的签证单不予结算所致。建设单位当初的招标文件第17.2.2款中确有“招标工程量及项目特征由招标人给出,投标人应按图纸仔细核对及计算所有工程量及项目特征,若认为其有出入,投标人可另外提供工程量及项目特征差异清单,并将其报价汇总计入投标文件中,否则,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接受并按招标工程数量及招标综合单价和总价结算”。招标文件第17.3.2款又规定:“投标人须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差异清单(如有)以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干形式报价,甲指乙供材料按招标人提供的暂定价计入。结算时除暂定主材可以调整外,其他主材、辅材机械均不作调整”。但该招标文件第17.1款也规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仅为按照招标图纸进行统计之数量,作为投保人投标报价的依据,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上述三项规定招标人特意以黑体加下划线醒目强调提示,而其余文字则以宋体表示。同时,招标文件第17.2.2款则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等相关的文件执行”。而我司与建设单位、总包共同签订的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第17.2款、17.3款明确本工程计价依据及合同价款方式均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我司认为:
1、本工程分包合同已明确约定本工程的计价依据及合同价款方式必须且只能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合同当事人各方均必须严格履行该项合同约定,否则就构成了实质性违约。本工程的招标文件也规定了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依据是计价规范。计价规范前言强调:“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计价规范第3.1.2款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4.3.2款强调:“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上述引用的条文都是以黑体字标志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计价规范还规定招标控制价首先应按“本规范(即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编制。因此,如果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工程量存在任何疏漏、差异,投标人并不能对此进行任何修正调整,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必须也只能由招标人承担,与投标人无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针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若认为其有出入,投标人可另外提供工程量及项目特征差异清单,并将其报价汇总计入投标文件中,否则,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接受并按招标工程数量及招标综合单价和总价结算”是完全与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相悖的,是无效规定。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按计价规范的规定显然是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编制,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也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毫无二致,由此两者的计算依据是完全一致的,计价规范作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非常科学、非常合理且非常必要的。如果投标人因发现该工程量清单存在漏算、少算等疏漏差错,因而天真轻率地违反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因存在疏漏而去作出相应的修整并按修整后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虽然这样的报价更吻合工程实际造价,但势必造成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各自依据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并且不同的投标人的各自工程量清单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由此得出的计算结果显然毫无合理性、公平公正性与可操作性可言。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因与实际施工项目的项目特征及工程量存在差异,由此而产生并经监理审核确认的签证单,建设单位应予承认。
2、招标文件的相关描述理应相互一致并可相互印证,但上述引用的招标文件三段规定,存在着相互矛盾与冲突之处。现招标文件为招标人编制并提供,当相关描述相互矛盾或冲突时,理应按不利于招标人的描述理解。
3、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了众多变更、洽商与签证事项,涉及的签证单多达40余份。这也从一个侧面证实,当初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本工程实际工程项目特征与工程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这些签证单都是由于总承包商/业主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施工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包括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漏算、少算实际工程量),并由我司施工的完成情况或工程量而应由监理单位、总承包商/业主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这些签证单无一例外的经过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并签字盖章确认,其中不乏诸多并经业主派驻现场的工程师及工程部部长的签字确认,这些签证单的真实有效性已毋庸置疑。而监理单位是受业主的委托行使职权的,业主派驻现场的工程师和工程部部长,都是代表业主履行本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并行使业主赋予的管理权限,其对任何书面文件的签字确认都是一种职务行为和企业行为,而绝非个人行为,业已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现建设单位却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作调整为托词,只对其中少量的签证单予以结算计价,且其中不少项目的实际工程量还被刻意大幅压低。事实上,双方对结算的结果存在异议的焦点,并非是这些签证事项是否存在,而是这些签证事项是否应该计入结算价款中。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第17.1款特意以黑体加下划线醒目强调提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仅为按照招标图纸进行统计之数量,作为投保人投标报价的依据,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可见,原招标工程量清单只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亦即工程结算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本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也约定,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书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工程签证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对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分包施工合同第2.2款规定:“若施工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文件或协议与上述合同文件中相关条款冲突时,可以将其理解为对合同文件的补充约定,并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解释优先权。”也就是当签证项目之项目特征与工程量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应以签证为准,因签证“具有解释优先权”。尤其关键的是合同当事人各方一致明确确认的计价依据及合同价款方式——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而计价规范第4.5.3款则进一步明确:“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计价规范第4.8.3款还明确,工程竣工结算时应依据的各项文件的顺序中,第一顺序是“本规范(即计价规范)”,其次才是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等资料文件。由此可见,本工程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是完全有理有据,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不应存在任何异议或歧义,除非对计价规范视而不见乃至不予执行或对于己有利的条款进行选择性执行。
如果我司就本工程结算事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对本工程所有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签证单予以按实结算,即便该签证事项当初招标工程量清单与签证项目的项目特征及工程量存在着差异,并且我司投标时并未对此项差异提供工程量及项目特征差异清单,是否有胜算的把握。
烦请不吝赐教!是否应该计入结算价款中。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本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也约定
相关知识推荐
分包工程结算审计
核心内容:工程分包一般由总包或者业主负责,总包负责一般分包,业主负责指定分包。分包管理归总包负责,并
工程结算价款支付
《规范》第16.5.6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递交后,项目经理应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
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施工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
施工合同几年没有诉讼时效
施工合同三年超过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建设合同属于什么类别合同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
承揽合同纠纷是什么意思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吗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