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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离婚纠纷如何处理,还要孩子抚养权

离婚 2019-05-25 11: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和诉讼法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开庭的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一般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类案件父母双方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能由父母中的一方提起诉讼,而不应该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抚养教育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即使双方离婚后也不例外.由父母双方来做案件的当事人,正是体现了父母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子女的这种精神.若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则不能体现这种父母对子女共同的抚养义务.所以应该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对方提出诉讼,才符合法律规定.
    2.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额外的合理的抚养费请求.这类案件由父母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无法满足或维持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或因重大疾病等而需要额外支出费用的前提下,此时纠纷的双方应为子女和父母,因为之前父母双方关于抚养费的协商或法院的判决,是就抚养子女的费用进行划分,其效力仅对父母双方有约束力,均不对子女有约束力.当协商或判决的数额不足时,子女当然有权利要求父母承担增加的抚养费,故此时应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
  • 如果子女归女方抚养对小孩成长更有利的,法院会支持小孩归女方抚养。如果男方真的存在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存在过错的,法院会支持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参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法院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 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5)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 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判随女方生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综合考虑按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月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 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有两种情况是比较容易处理的,一是两周岁以下,二是十周岁以上。通常来讲,两周岁以下以判女方抚养为原则,十周岁以上以听取孩子意见为原则。
    至于两到十周岁的孩子抚养权问题,法律之规定了一个原则性规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这种情况就需要男女双方做“加减法”了,需要向法庭罗列自己抚养的有利条件,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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