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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 2019-06-02 12: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符合护理条件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确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请人护理。
    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有标准的,应当从其标准;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支付。生活自理障碍,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规定,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至少一至二项不能。
    是否需要护理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书面意见,所在单位确认,有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
    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 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以及申请停工留薪期确定停工留薪期间,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工伤赔偿待遇根据伤残等级以及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具体金额。
    如有社保则由社保资金按参保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实际工资高于参保工资,与实际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另外如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社保则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协商赔偿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认定工伤后,停工留薪期工资单位正常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时,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可以计算,主要由两种方法: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2、参照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个人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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