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不是北京户口,去年在北京工作刚满五年(纳税满五年),申请了购房资格,在北京银行双秀支行贷款买了一套二手房,按照北京当地要求房贷的金额不能超过40%,超出的部分只能申请商业贷款,于是申请了两笔贷款,贷款的利率都是6.15,一笔是40%即100万(房贷),另外30%是75万(商贷),每月还款在17000多,每月4号还9700左右的商业贷款,22号还7300左右的房贷,因为压力大,打算借钱提前还款,按照房贷规定,还款满一年即可提前还款,到今年六月还款刚满一年,于是我跟家里亲戚借了一些钱,加上我和妻子积攒的钱凑够了30万,到银行提前还款,还款可以分为先还商贷或者先还房贷,如果先还了商贷,平均每月还款的金额是12400;?如果先还了房贷,平均每月还款的金额是14300左右,于是我申请先还商贷,提交了申请表格,表格见图片附件,我是5月26日提交的申请,并且家里人也把?钱打入了我的账户,6月2日的时候银行已经提醒转账成功,我也在当天给银行打电话确认过,每月手机都有还贷的提醒,当时我问房贷还款没有调整有没有问题,?负责贷款的人跟我说银行有延迟,让我稍等一下就可以,一定没有问题,到了6月4日,就是上周五,银行又自动发来短信,提示我的还款余额不足,让我到银行补?交罚息,并且要把有关信息上传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当时我第一时间联系到了北京银行双秀支行信贷部门,他们回复马上查一下,回头给我回?复,让我等电话。过了一会儿,信贷部的人给我回复说因为个人失误,充值到房贷的那笔款项里面了,也就是说以后每月需要还款14300元,而且不能更改了,?让我自己想办法解决,而且强调两笔款项付哪边都是一样的。于是我请了假,直接去北京银行,当面对峙。刚开始那个经理说看能不能办“暂期”,就是在不影响利?率和利息的情况下把商贷时间延长,每个月还贷做到12000多,后来打电话咨询上级说不行,后来又告诉我们说办理“冲账”,把那三十万从房贷里调到商贷?中,说下个礼拜就能办好,冲账需要一定的时间,让我们回家等待消息,之后我们就离开了银行。结果到晚上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解决不了,还一直强调按他们的错误?操作我还减少了利息。可是我需要的是缓解这段时间的压力,而且本来就打算这几年有钱就还款,根本不会还到三十年,这样他所谓的减少利息就没有意义了,于是?我投诉了95526,95526当天给我的反馈是三个工作日内给我回复,一直没有任何反馈!后来银行协商答应给我降三个点的年利率,可是我需要的是缓解目前的压力,不在乎多给银行利息,只要求一个月按预期的还12000!他们的解决方法我不能接受,起诉有意义吗?我手上只有录音为证是银行操作失误造成的!过了一会儿,之后我们就离开了银行。他们的解决方法我不能接受,起诉有意义吗?

银行 2019-05-31 09: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银行贷款逾期被银行向法院起诉了的,应该:
      
    1、如果银行起诉的金额有误的,应该及时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便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维护你的利益。
      
    2、如果金额无误的,应该尽量与银行协商,争取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以减轻还款压力。
      另外,如果在法院判决后仍不主动履行的,会由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处分你的财产,并可限制高消费和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以后的生活、工作及贷款等信用活动产生严重影响。假如还是不还款,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同时由于恶意不还款信用记录评级会十分差,影响未来的贷款等业务。
  • 贷款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
    1996.
    12.16

    法发[1996]32号)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

    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

    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2001.
    1.21

    法〔2001〕8号)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计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

    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

    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

    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

    赠予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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